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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以假充真 茶叶过度包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查办第二批典型案例 每日速递

2023-06-17 15:51:49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12类违法行为。结合市场监管总局今年5月统一部署的重点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要求, 6月15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南京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2022年9月12日,南京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移送函,对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欧普照明LED平板灯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标示为OPPLE欧普照明LED嵌入式平板灯479套,采购价158元/套,销售价275元/套,已销售198套,库房剩余265套,其他16套因搬库房时丢失,货值金额13.17万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OPPLE欧普照明LED嵌入式平板灯使用了与欧普商标权利人相同的商标,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将已安装的涉案侵权产品全部拆除,积极消除危害后果。2023年1 月28日,南京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65套、罚款19.7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游销售公司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备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作出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属从轻处罚。)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睢宁县庆安镇某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种子门市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泰安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进复合肥料160袋,购进价格是135元/袋,支付货款2.16万元。购入时,未索要出厂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20袋,销售价格150元/袋,销售金额3000元,获利300元,该批肥料货值金额为2.4万元。2022年11月11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程序、方法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0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备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处1.27倍3.05万元的罚款,属正常处罚。)

本次集中公布的其他案例还包括: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茶叶过度包装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业公司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锅炉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吧销售商标侵权洋酒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州区某家纺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盱眙某气瓶检验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自动扶梯案;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薄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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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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