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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现峰:网约车聚合模式下 确定各方责任边界是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

2023-04-27 16:47:16来源:央广网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聚合平台做出了明确定位,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

在此背景下,聚合平台将如何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助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代现峰撰文《网约车聚合模式下的规范发展及责任边界》,从保障乘客知情权、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及提升司乘体验角度,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模式的积极作用进行了阐释。


(相关资料图)

全文如下:

近年来,聚合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为出行服务提供了新的选择。在用户侧,聚合平台提升了人们的出行效率,大家不用下载多个APP,就能让约车更方便。在供给侧,聚合平台发挥了技术和流量优势,为众多网约车平台提供了统一线上接口,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更重要的是,聚合平台的用户量是其生命线。为保障用户权利,聚合平台有动力制定完善的网约车平台接入准则,成为“市场的手”帮助规范中小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行为。但随着聚合模式的兴起,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的权责边界一直以来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聚合平台做出了明确定位,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这种分类监管的方式,有利于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聚合平台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保障乘客知情权

聚合模式下,聚合平台在收到用户用车需求时,自动将该需求发送至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对接系统,由驾驶员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既定规则进行抢单或接受派单指令,为用户提供服务。因此,聚合平台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服务。

《通知》要求“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该要求为各地规范聚合平台信息公示、展示提供了指引,具体的信息展示要求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聚合平台内的经营者,由聚合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应予以展示,具体包括接入聚合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

其次,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聚合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最后,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作为乘客的约车入口,聚合平台与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

聚合平台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提供的是运输服务。聚合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需要对其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资质核验。该类权责界限在电子商务领域早有应用。《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其中聚合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属于平台内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随着网约车合规化工作的持续推进,聚合平台作为网约车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应在推动网约车行业合规化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引导、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应由聚合平台进行审核。而驾驶员和车辆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其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属于聚合平台必要审核的内容。因此,《通知》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同时,《通知》要求,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结合这两点要求,聚合平台应当对合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进行审核确认。由于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所以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确保其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已经办理相应的网约车许可。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提升司乘体验

《通知》将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通常实行的首问负责制引入到聚合模式,即当乘客和司机进行咨询、投诉时,由聚合平台、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中第一个接待的负责办理、反馈,有效避免推诿扯皮、办事拖沓等问题,将显著提升司乘体验。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先行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措施,其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定条件。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既鲜明的提出先行赔偿,也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在有效保障乘客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推卸责任。《通知》要求指导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结合各自服务内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网约车聚合模式下,确定聚合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及乘客的责任边界是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聚合平台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落实企业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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